刑事偵查人員迴避的決定時間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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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偵查人員迴避的決定時間是什麼時候?

刑事偵查人員迴避的決定時間是什麼時候?

刑事偵查人員迴避的決定時間應當在當事人提出申請後的三天時間裏就給出接受或者不接受的決定答覆。

《民事百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迴避決定時間、決定形式和當事人複議權利】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根據最高法院《解釋》規定:

(1)被駁回迴避申請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當庭申請複議一次;如果申請回避人當庭申請複議,合議庭應當宣佈休庭,自我教育作出複議後,決定是否繼續法庭審理。

(2)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9條所列情形的迴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複議。

(3)被決定迴避的人員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恢復庭審前申請複議一次。

根據公安內機關有關規定和最高檢察院《規定》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不服,有權在收到決定書後5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複議一次,決定機關應當在3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在對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容人員的迴避決定進行復議期間,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在不同的訴訟階段,對不同的辦案人員,決定其是否迴避的人或者單位也各不相同。根據法律的規定,在案件的偵查階段,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偵查人員迴避或者偵查人員自行提出迴避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公安機關負責人迴避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自行提出迴避的,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按照多數人的意見決定。在案件的審查起訴階段,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檢察人員迴避或者檢察人員自行提出迴避的,由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迴避或者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自行提出迴避的,由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按照多數人的意見決定。在案件的審判階段,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迴避或者審判人員自行提出迴避的,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院長迴避或者人民法院院長自行提出迴避的,由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按照多數人的意見決定。對公安機關負責人是否迴避,之所以要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這主要是因為公安機關屬於行政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公安機關的各項工作都由其負責人決定和承擔責任,是否迴避如果由其本人決定,那麼這一程序就成了形式。此外,實踐中需要特別注意,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的迴避,與審判人員的迴避一樣,應當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

綜上,對於刑事案件的審查不僅是要在客觀事實上做到公正,其中調查和審理的人員也應該要絕對避免會因為某種原因而謀私,所以當事人只要認為這些人員可能會影響案件的進展,就可以用法定的理由要求這些人員迴避,法官也應該及時作出迴應以免耽誤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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