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指定辯護的階段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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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指定辯護的階段具體有哪些

一,可以指定辯護的階段具體有哪些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説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如果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記錄在案。被告人是屬於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的對象的,其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

指定辯護作為刑事辯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級階段,對規範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動具有積極作用,該制度在中國起步較晚,與國際公約及英美法系、大陸法系中諸多國家規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標準差距很大,且任意性指定範圍太廣,未能充分體現人權保障和程序正義的現代司法理念,現代法制對於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任何涉及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及如何處罰的審判,都必須給予他充分的辯護權,包括保障其獲得幫助的權利。

辯護分為委託辯護和指定辯護。法院基於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種情況,指定律師或其他公民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制度。在我國,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通常被指定的辯護人由律師承擔。這種辯護人稱為指定辯護人。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決定是辯護人蔘加訴訟的根據。如果被指定的是律師,那麼人民法院與律師所在單位則產生權利和義務關係。

指定辯護在法律程序上肯定會有不少的限定條件,因此自己需要積極的注意有關的法律約束,只要自己的操作符合國家的有關條例就可以解決,但是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上會有較多的爭議,所以在援助的基礎上最好是做好充分 的準備,這樣事情的處理就會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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