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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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糾紛:
1、當事人請求調解的糾紛及時調解。
2、發現糾紛要主動受理及時調解。
二、調查分析:
受理糾紛,要迅速查明糾紛發生的原因和爭議焦點,及時判明糾紛性質,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三、調解:
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説理,耐心疏導,學習法律規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議。
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調解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法院進行調解。法院可以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係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繫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係並有利於促成調解的個人協助調解工作。經各方當事人同意,法院還可以委託上述單位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法院應當在調解前告知當事人主持調解人員和書記員姓名以及是否申請回避等有關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調解時當事人各方應當同時在場,根據需要也可以對當事人分別作調解工作。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託代理人蔘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託代理人簽名。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當事人可以申請不公開進行調解,法院應當准許。當事人還可以自行提出調解方案,主持調解的人員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協商時參考。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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