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後法院調解的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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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財產保全後法院調解的如何處理?

訴前財產保全後法院調解的如何處理?

保全後達成調解協議並履行的,可以申請解除保全措施,保全的目的就是為執行判決、調解協議。

所謂訴前財產保全,也就是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採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與訴前財產保全有關的民事爭議必須有給付內容。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應是有給付內容的,如不是因財產利益之爭,而是人身名譽之爭,無給付內容的,法院就不能採取訴前保全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

(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二、財產保全的適用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一般是債權債務關係中的債權人一方,如果是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一方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過後的一段時間內,不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的,法院就應當自動撤銷或者是解除訴前財產保全措施,並且需要注意的是訴前保全的措施必須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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