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訴法解釋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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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訴法解釋撤回起訴

撤回起訴可以分為兩種,在刑事訴訟中和在民事訴訟中。在民訴中撤回起訴通常是原告的自由意志的表達,可能是雙方和解、原告不想起訴、起訴已無實際意義等等。但是在刑事訴訟中的撤回起訴有着嚴格的規定。一起來看一下刑訴法解釋撤回起訴的規定。

一、撤回起訴的條件

對於提起公訴的案件,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

(一)不存在犯罪事實的;

(二)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為的;

(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四)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不負刑事責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八)其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人民檢察院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證據不足或者證據發生變化,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要求法庭延期審理;經補充偵查後,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撤回起訴決定。

二、撤回起訴的處理

對於提起公訴的案件擬撤回起訴的,應當由承辦人制作撤回起訴報告,寫明撤回起訴的理由以及處理意見,經公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本院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撤回起訴的,應當製作《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決定書》,加蓋院章後送達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要求書面説明撤回起訴理由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説明。對於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檢察院決定撤回起訴的理由不充分,不同意撤回起訴並決定繼續審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繼續參與刑事訴訟,建議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三、撤回起訴後還能再起訴嗎?

對於撤回起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人民檢察院不得再行起訴。新的事實,是指原起訴書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實。該犯罪事實觸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種罪名,也可以是異種罪名;新的證據,是指撤回起訴後收集、調取的足以證明原指控犯罪事實能夠認定的證據。因為發現新的證據而重新起訴的,應當重新編號,製作新的起訴書。重新起訴的起訴書應當列明原提起公訴以及撤回起訴等訴訟經過。

檢察院提起公訴是無法憑藉個人意志撤回起訴的,必須符合法定事由才可以撤回起訴。撤回起訴後的處理基本上分為補充偵查和不起訴。如果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人民檢察院不得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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