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立案駁回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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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立案駁回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立案駁回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

(六)重複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過閲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二、可以提起訴訟參加的人有哪些?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證據包括哪些?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訴訟是可以由公民提起,但針對於超過法定的期限,或者是未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等相關的情形那麼就會駁回當事人的起訴,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確定自己是否符合條件,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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