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刑訴法釋放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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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刑訴法釋放依據是什麼?

一、在我國刑訴法釋放依據是什麼?

1、刑事拘留後因證據不足釋放的,可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2、因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或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可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3、刑事拘留期限屆滿,因偵查需要變更為其他刑事強制措施的,可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

4、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而釋放的,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

5、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並撤銷案件的,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時可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

6、只有確係採取強制措施不當,需要撤銷和變更的,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73條,一般情況下應當儘量避免使用第七十三條。

7、《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8、《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9、《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釋放的法律依據主要是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或不追究刑事責任、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等情況,法律是公正的,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會放棄懲罰一個犯罪的人,其存在是為了維護世間的公正與法制。

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初查和立案

第一節 初 查第一百六十八條 偵查部門對舉報中心移交的舉報線索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初查的,應當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第二節 立 案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的案件,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製作立案報告書,經檢察長批准後予以立案。在決定立案之日起三日以內,將立案備案登記表、提請立案報告和立案決定書一併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下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備案材料,並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以內,提出是否同意下級人民檢察院立案的審查意見。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的立案決定錯誤的,應當在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後,書面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並在收到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書面通知或者決定之日起十日以內將執行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在我國刑訴法釋放依據是刑事訴訟法,針對證據不足的情況是可以釋放的,情節輕微或者不構成犯罪也是可以釋放的。刑事訴訟法中有多達九款條例來釋放犯罪嫌疑犯,法律相對是公平公正的,不會姑息任何一個人也不會冤枉一個人。針對刑事訴訟的規則,相關條例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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