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補充偵規定次數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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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回補充偵規定次數是多少?

退回補充偵規定次數是多少?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偵查機關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的,應當移送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二、補充偵查包括哪幾種?

1、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2、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移送。審理期間,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並做出是否補充偵查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這裏要注意,人民法院在法庭審理階段沒有了決定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權力,只能在“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出建議。

綜上所述,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在拿到案件相關材料,審查中認為證據缺失,可以經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在刑訴法中有明確規定。其中規定退偵次數以兩次為限度,對於達到次數尚不能明確犯罪事實和證據的,檢察院不予起訴。如果符合起訴標準,檢察院製作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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