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退回補充偵查天數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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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退回補充偵查天數是多少?

一、公訴退回補充偵查天數是多少?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從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40條和第165條的規定,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關於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二、補充偵查的次數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17日修訂)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 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在審查起訴階段如果需要退回補充偵查的話,此時需要在規定時間內作出,一般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同時對補充偵查的次數也是有限制的,通常是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做出公訴退回補充偵查決定的是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有權對公安機關提交的訴訟案件中證據不足或者犯罪事實認定不清楚的情況進行退回補充偵察,接到檢察機關的退回補充偵察命令後,公安機關應當對訴訟案件的犯罪事實進行進一步核查和審查,儘快完成補充偵察並提交到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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