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私了後反悔能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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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私了後反悔能不能立案

一、刑事案件私了後反悔能不能立案

所謂私了,是指雙方當事人不經過司法程序、協商解決糾紛。刑事案件中較為常見的是刑事和解。

當事人在不起訴案件決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達成和解。不能另行達成和解的,檢察院會依法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

當事人在不起訴決定作出之後反悔的,檢察院不撤銷原決定,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在這裏,我個人想提醒大家的是,作為公民,在作出每個決定前,應當儘量慎重,竟可能避免事後反悔的情況。

能夠私了的刑事案件,原則上都是自訴案件,自訴案件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撤訴後,是不可以再立案的。公訴案件僅針對民事賠償部分可以私了,刑事部分是不可以私了的,故如果是較嚴重的刑事案件,私了了也是可以立案的。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二、刑事和解的參與人員有哪些

刑事和解參與人應當包括以下人員: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委託代理人,近親屬;

(2)加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委託代理人,近親屬;

(3)加害人就讀學校的教師或工作單位的代表,或户籍所在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的代表;

(4)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

(5)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門派出的監督員;

(6)經被害人及加害人雙方同意參加和解的其他人員。

關於和解,其實在民事糾紛中比較常見,而在刑事案件裏面,由於區分了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對於自訴案件,本身就不是很嚴重,那麼要是當事人可以協商和解,並且達成相關的和解協議,那也是允許的。不過要是公訴案件的話,只能對其中民事賠償的部分私了,而不能就刑事部分和解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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