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了協調能撤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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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立案了協調能撤訴嗎

刑事案件立案了協調能撤訴嗎

其中區分公訴或自訴案件,若公訴案件一般不可私了,如受害人諒解後,在量刑時可以考慮從輕處理。除此之外,根據案件性質來看,如果是輕傷害,而且是誤會的話,可以撤的如果不是的話,一般的很難撤案了。

畢竟對於自訴刑事案件,我國刑訴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則不適用調解。

而對於公訴案件,撤案的決定權在檢察機關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接受調解。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是什麼?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案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見,立案的標準有三條:

1、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並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於自己管轄

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不管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進行報案的時候,只有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才會進行立案。民事糾紛的立案是找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找公安機關。不管任何人處罰法律的底線,當事人不進行追究,法律會進行追究到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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