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了能撤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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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立案了能撤訴嗎?

刑事案件立案了能撤訴嗎?

刑事案件一般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如果是公訴案件,當事人是不可以撤訴的,是否撤訴由檢察機關判定。如果是自訴案件,一般可以在判決前繼續溝通,被告人如果取得受害人諒解,在量刑時可以考慮從輕處理,被告人還可以和受害人最終取得自行和解甚至撤銷案件。

對於自訴刑事案件,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則不適用調解。

而對於公訴案件,撤案的決定權在檢察機關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接受調解。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是什麼?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案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見,立案的標準有三條:

1、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並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於自己管轄

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在日常中,並不是所有的犯罪行為公安機關都會進行立案偵查,要依據罪犯的犯罪情節而定,公安機關才會進行立案進行偵查。而刑事案件的分為公訴和自訴案件,其中公訴案件的一旦立案之後是不可以撤訴私了的,但是罪犯和受害者之間能和解的話,法院會在量刑時從輕處罰。

三、什麼是公訴案件?

所謂公訴案件,亦即刑事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對於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訴訟權利,通常稱為"公權"。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一旦立案,除非是自訴案件,且是輕微傷而且有“誤會”的成分,被告人和受害人在判決前可以自行溝通協商,或取得諒解,或達成和解,或由受害人撤訴。但如果是公訴案件,個人是不可以撤訴的,需要由檢察機關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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