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釋義的立法背景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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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釋義的立法背景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是勞動雙方訂立、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和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注主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則是對《勞動合同法》條款的補充説明,為了更好的貫徹“實施條例”,相關部門推出釋義,對條例進行解釋説明,那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釋義的立法背景是什麼?下面請看本文帶來的答案。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釋義立法背景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釋義》是為了彌補《勞動合同法》的不足,細化了《勞動合同法》難以直接操作的原則性規定,補充和完善《勞動合同法》的漏洞,對實踐中存在不同理解的法律條款,作出了統一解釋。我國於2008年9月3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其共有6章,38條,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其的頒佈實施對於《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和權威性、有效性、統一性,對於我國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新增內容有哪些

1、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條例》指出,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夥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為了避免用工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法律義務,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條例》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最高可罰2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條例》進一步細化了職工名冊的內容,規定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户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繫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合同支付賠償金後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條例》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針對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條例》要求,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釋義的頒佈主要是為了解決《勞動合同法》中條款不清,內容不足的問題。通過“釋義”,人們對《勞動合同法》的理解會比較容易,其中新增了一些條款,如用人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招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賠償金後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對於這些新的變化,勞動者要及時學習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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