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釋義是怎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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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條 制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釋義是怎樣的呢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條文釋義:

立法目的又稱立法宗旨。按照本條的規定,制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目的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二是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黨和國家賦予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職責之一,也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務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以下簡稱人民警察法)第2條第1款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第6條中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等職責。社會治安秩序,是指維護社會公共生活所必須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會管理秩序等。公共秩序又稱社會秩序,是指人們在道德、紀律和法律的規範下,進行生產、工作、教學、科研、生活的秩序。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總的來講,“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制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目的的基本方面。首先,在整部法律中,涉及到公安機關的權力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之間的關係,首先考慮的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其次,規定“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也為的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以保障全體人民的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等,保障全體人民的合法權益。

二、第二條 治安管理處罰程序的適用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條文釋義:

本法是一部比較特殊的法律,它集實體規範和程序規範於一身。它沿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立法模式,是有其中的道理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經常使用的制裁手段。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作了全面、系統的規範。嚴格説來,該法是規範所有行政處罰的基本法,一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都要遵循該法的規定,除非該法作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等授權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是行政處罰的一種,也可以説成是公安機關實施的有關治安管理的行政處罰,也應當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如何處理治安管理處罰與行政處罰的關係,是起草中遇到的一個令人頭痛的問題。這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治安管理處罰與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以下簡稱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的關係;二是治安管理處罰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衞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衞生法)等公安行政管理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的關係。

三、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空間效力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條文釋義:

法的空間效力範圍又稱空間適用範圍,是指法在什麼領域、對什麼人具有效力,包括對地的效力和對人的效力兩個方面。

本條分為兩款。第一款規定了本法在我國固有的領域的適用問題。本法採用的是屬地原則,或稱屬地管轄、領土原則。它以我國領域所及的範圍為標準來確定本法的適用範圍,即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是否為中國公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均應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包括固有的領域和流動的領域。我國固有的領域,或稱實質的領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領陸、領水、領陸和領水的底土及領空。領陸包括邊界以內的陸地和島嶼;領水包括領海和內水;領空是領陸和領水的上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主要包括:一是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違反治安管理的,不適用本法,其違反治安管理的法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主要包括來訪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外國官員,外交代表,非中國公民且非在中國永久居留的使館行政技術人員及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二是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的例外規定,以及對台灣地區的例外規定。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都享有獨立的司法管轄權,在本地區不適用內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未來解決台灣問題,同樣要堅持這一原則。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本法在我國流動的領域的適用問題。我國流動的領域,或稱虛擬的領域,包括在我國登記註冊、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或軍徽航行或者停泊在外國領域、公海上空的船舶和航空器。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是否為中國公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均應適用本法。“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的含義同第一款。廣義的流動的領域,還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大使館和領事館。

四、第四條 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和治安案件的管轄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條文釋義:

本條分為兩款。第一款是關於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的規定;第二款是關於治安案件的管轄的授權規定。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6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的職責包括: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警衞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衞重要的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管理户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對被判處管刷、拘役、剝奪政治權力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衞工作,指導治安保衞委員會等羣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因此,公安機關應當是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五、第五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本條分為兩款。第一款是關於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一般處罰原則的規定;第二款是關於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如何處罰的規定。

關於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一般處罰原則。共同違反治安管理,是違反治安管理的一種形態,是相對於單個人違反治安管理而言的。共同違反治安管理,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為人的行為指向同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並相互聯繫,相互配合,形成一個有機聯繫的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整體。每個人的行為,都是違反治安管理有機體的一部分。在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每個人的行為都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按照本法的規定,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從主體上看,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實施的。如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由一個人實施的,無論是實施一次還是多次,都不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如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實施的,但其中只有一個人具有責任能力,其他人是沒有責任能力的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也不能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第二,在客觀方面,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為人共同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儘管每個人在違反治安管理活動中所處的地位、作用不同,但都是為了相同的目的而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行為人共同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能是一次,也可能是多次。

第三,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具有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故意。也就是説,各行為人通過意思的傳遞、反饋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並且明知共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會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共同實施危害行為,但一部分人是故意,一部分是過失的,不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分別處罰,是指依法給予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與其各自在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相當的治安管理處罰。這就是“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一般處罰原則”,應當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對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行為人的處罰。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起組織、策劃、領導、指揮作用。“起主要作用”的行為人應當承擔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本身應負的法律責任,按照他所參與的全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處罰,比“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行為人處罰重。

第二,對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起次要作用的行為人的處罰。起次要作用,是指行為人雖然直接實施了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在整個違反治安管理過程中,較之“起主要作用”的行為人所起的作用小。對“起次要作用”的行為人,應當在比照“起主要作用”的行為人對於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本身應負的法律責任的基礎上,予以適當從輕、減輕處罰。在共同違反治安管理中有幾個“起主要作用”的行為人時,“起次要作用”的行為人應當比照其中處罰最輕的“起主要作用”的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對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起輔助作用的行為人的處罰。起輔助作用,是指行為人不直接實施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而是為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實施創造條件,輔助實施違反治安管理。對“起輔助作用”的行為人,應當在比照“起主要作用”的行為人對於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本身應負的法律責任的基礎上,予以適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第四,對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作用相當的行為的處罰。所起作用相當,是指行為人都直接實施了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且在整個違反治安管理過程中,行為人所起的作用旗鼓相當,難分伯仲。對“所起作用相當”的行為人,應當基於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本身應負的法律責任,給予行為人相同或者相似的處罰。

治安管理辦法主要針對的是存在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但是還沒有達到構成犯罪的相關行為。雖然與刑法所規制的行為有着本質上的區別,但是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釋義進行了解,十分重要。尤其是治安管理辦法,與我們的生活緊密相聯。由於現實問題的複雜性,在生活中遇到此類無法解決的問題,您不妨向我們本站進行諮詢,我們有專業律師問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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