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48小時辦案中心還不放人應該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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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傳48小時辦案中心還不放人應該怎麼辦理

拘傳48小時辦案中心還不放人應該怎麼辦理

可以向檢察院或者上級公安部門反應,按照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進行詢問時,如果沒下拘留證,必須在二十四小時(一天)之內放人。如果被詢問人未被羈押,只是“傳喚”或者“拘傳”,公安機關做刑事案件的詢問,辦案人員是不應該“48小時做不間斷詢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拘傳的具體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拘傳。拘傳的主要程序是:

1.填寫《拘傳證》,並報負責人審批。

辦案人員根據辦案情況,認為需要採用拘傳措施的,應首先填寫《拘傳證》,然後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審批。

2.拘傳的執行。

拘傳應當由兩人以上的執行人員執行。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到案。

3.拘傳的次數與時間。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4.拘傳的地點。

拘傳的地點,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縣以內。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户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5.拘傳的結果。

公、檢、法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傳到案後,應當立即訊問。訊問結束後,應根據案件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認為依法應當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可以採用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認為不宜適用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立即釋放,不得變相扣押。

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時,如屬於拘傳的不得影響拘傳的當事人員的飲食和休息。辦案時,填寫相應的拘傳證,按照規定將這類公民帶到指定的辦案機關辦公地點。對這類公民進行詢問,並製作相應的詢問筆錄,説明這類詢問的過程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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