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院退偵兩次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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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院退偵兩次合法嗎?

一、檢查院退偵兩次合法嗎?

檢查院退偵兩次的情況下,是合法的。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時,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一個月,對於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因此,對於第一次補充偵查起訴的案件,如果偵查機關無法提供更多證據的,可以選擇撤案。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時,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一個月。對於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因此,對於第一次補充偵查起訴的案件,如果偵查機關無法提供更多證據的,可以選擇撤案。對於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機關不能再退回公安機關,應該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檢察機關有權對認為犯罪事實認定有異議的案件退回公安機關進行重新偵查,但在法律規定上有重新偵察的次數限制,如果兩次重新偵查還沒有對犯罪事實進行認定的話,則應當根據相關司法程序對案件進行終止審查。並根據案件的需要和犯罪事實的程度,釋放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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