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院能退回檢察院在偵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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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事案件法院能退回檢察院在偵查嗎?

刑事案件法院能退回檢察院在偵查嗎?

可以退回檢察院,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1、在對公訴案件審查時,如發現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決定退回檢察院。

2、在庭審中,如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法院會延期審理,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二百零四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二百零五條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刑事案件的審理是需要由不同的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案件事實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涉及到法院在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不清楚的,為了避免後期的法律適用錯誤,是需要退回補充偵查後得出合法的結論後才可以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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