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時效起止期限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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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87條規定,追訴時效有以下四種期限: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就是説,刑法對該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規定的刑罰,最高刑不超過5年有期徒刑的,在5年之內沒有追究刑事責任的,期滿後不再追究。這裏規定的“法定最高刑”,既不是應當對罪犯判決的具體刑期,而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質和情節,與其所犯罪行為相對應的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處刑檔次中的法定最高刑;也不是法律對一個種犯罪規定的最高刑,而是一種犯罪中與犯罪行為基本相適應的一個檔刑罰的最高刑。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這裏對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的追訴時效特別規定了例外情況,主要是考慮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有些是罪惡深重、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影響巨大,對犯罪分子不追究不足以平民憤,所以規定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以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但其前提條件是必須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根據《刑法》第89條規定,追訴期限的起算方法有以下幾種:
1、一般情況下追訴期限的起算時間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即從犯罪行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計算。
2、犯罪行為處於連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就是説,犯罪分子連續實施同一罪名的犯罪(犯罪分子在一定時期,以一個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追訴期限從其最後一個犯罪行為實施完畢時開始計算。
3、犯罪行為處於繼續狀態(犯罪分子實施的同一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接連不斷的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4、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一犯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的犯罪行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計算。這裏對前罪和後罪是什麼犯罪沒有限定,無論重罪還是輕罪,前後兩罪是否同一罪名,只要再犯新罪,前罪開始計算的追訴期限就中斷,而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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