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期限又犯新罪的怎麼計算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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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期限又犯新罪的怎麼計算時效?

一、嫌疑人追訴期限又犯新罪的怎麼計算時效?

《刑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後罪成立之日起計算。即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時效便中斷,其追訴時效從後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因為行為人在前罪的追訴時效期間內又犯新罪,表明其並無悔改之意,前罪所體現的人生危害性並沒有消除,從刑罰特殊預防的目的出發,因而對前罪的追訴時效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如,前罪是10年,五年後又犯罪應該判處7年,追訴時效應該從後罪犯罪之日起重新計算17年。追訴時效,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追訴,或者無罪釋放。

二、我國刑事追訴時效分為幾種?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上述我國刑法所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是根據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確定的,這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追訴時效期限上的具體體現。因為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根基於其社會危害性程度,一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可能達到的最高程度越高,法律所規定的最高刑就越高。

三、追訴時效延長的條件是什麼?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此種情況下,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這是此種追訴時效延長的前提條件。

2、行為人實施了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

綜上所述,有些刑事案件屬於自訴案件,由受害人發起,如果沒有報案,可能經過刑事追訴時效後,公安機關便不再追究嫌疑人的法律責任。有些逃匿的嫌疑人在追訴期限內又犯下新罪,這樣之前的犯罪活動應該重新計算追訴期,這樣可以預防犯罪,體現法律對犯罪活動的嚴懲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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