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120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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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120條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

【鑑定的程序】

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簽名。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條文註釋】

本條是關於鑑定結論的形成、鑑定人的責任以及對有爭議的人身傷害或精神病如何鑑定的規定。

進行鑑定是為了獲取證據,查明案件情況。因此,鑑定人員應運用科學技術或專門知識對辦案人員不能解決的問題進行鑑別、判斷後提出意見,形成鑑定結論。鑑定結論是刑事訴訟證據之一,經審查核實後,即可做為定案依據。形成的鑑定結論應當由鑑定人簽名,以確定相應的責任。鑑定人故意做虛假鑑定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實踐中,鑑定存在問題最多而且最不易判斷的就是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和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因此,為確保鑑定結論的權威性,法律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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