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216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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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216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可以説刑事訴訟法當中每一條法條所針對的具體內容都是不一樣的,觸犯刑法一般情況下肯定是要坐牢的。但是刑事訴訟法當中同時也針對一些特殊的犯罪嫌疑人規定了監外執行,關於監外執行,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6條當中就有所提及。所以接下來我們就詳細的瞭解一下,刑訴法第216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刑訴法第216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第二百一十六條 【監外執行的終止】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應當及時通知監獄。

二、哪些人可以監外執行?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監外執行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只要具備以下任何一種條件,就可以申請暫於監外執行: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嚴重疾病不能是自殘自傷的罪犯,而且如果保外就醫時可能有社會危險性,則不得保外就醫。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此外,對於第一種情況,即罪犯犯有嚴重疾病的情況,需要由醫院開具證明文件,此文件的開具單位必須是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通過對這些證明文件的審批通過,方可交予監外執行。當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三、監外執行由哪個部門執行?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的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於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收監。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通過小編的介紹可以看出,刑訴法第216條規定這是針對監外執行的終止的相關規定。監外執行的終止,主要包括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以後,如果説犯罪嫌疑人的刑期還沒有執行完畢,在這種情況下,公檢法機關人員就必須對犯罪嫌疑人及時收監。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犯罪嫌疑人在執行監外執行期間死亡,這種情況自然也就代表着監外執行的終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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