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刑訴法106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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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刑訴法106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為了從司法方面保證我國的刑法能夠正確的執行,我國在13年1月1日開始正式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意在通過刑訴法來調整刑事訴訟活動,針對公檢法機關和參加刑事訴訟當中的所有人都具備法律效力。刑訴法的全文在這裏,小編就不給大家詳細介紹了,下面要帶大家瞭解的是,2018刑訴法106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刑訴法106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第一百零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關於刑事偵查方面的規定有哪些?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在刑事訴訟法當中的特殊規定,比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的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鑑定人,辯護人和翻譯人員等這些,近親屬具體指夫妻,父母和子女,以及同胞兄弟姐妹,還規定了偵查和當事人在刑事訴訟法當中所規定的特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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