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無期徒刑考驗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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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無期徒刑考驗期是多久?

一、假釋無期徒刑考驗期是多久?

假釋無期徒刑考驗期為十年,法律規定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二、《刑法》對於假釋的規定

第八十一條 【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第八十二條 【假釋的程序】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第八十三條 【假釋的考驗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四條 【假釋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第八十五條 【假釋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條 【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對於假釋的具體適用情況,是需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的有關條件來進行處理的,但不同的刑事處罰類型,所認定的假釋考驗期是不同的,對於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有關考驗期認定上,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來認定其考驗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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