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關於傷情鑑定的具體情況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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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關於傷情鑑定的具體情況是怎樣?

在當今這個文明社會下,因為生活習慣的不同,南北方文化的不同,難免會發生摩擦,這些摩擦可大可小,嚴重一點的難免就會上升到動手這個層面,既然開始動手,那麼難免就會受傷,那麼刑訴法關於傷情鑑定的具體情況是怎樣的呢?

傷情鑑定是指偵查機關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中人身傷害程度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作出結論的一種偵查行為。在故意傷害類案件司法實踐中,傷情鑑定結論對案件的定性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在刑事案件偵查、起訴乃至審判環節,當事人一方往往會對傷情鑑定結果持有異議,申請對傷情重新進行鑑定。申請傷情重新鑑定的知識點在法律、法規中分佈較散。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81條規定:“違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申請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重新鑑定,為確保鑑定結論的質量,公安機關會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或者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均可以要求對傷情重新進行鑑定。

一、如何申請傷情重新鑑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申請應提交辦案部門,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二、申請重新鑑定的鑑定機構?

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6條的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因此,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近親屬對傷情鑑定結論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鑑定的,司法機關一般應當進行重新鑑定,並且對人身傷害進行重新鑑定的,應當在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在省級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醫院或者其他機構所作出的鑑定結論無效,不能作為證據採信和使用。另外,重新鑑定的鑑定人必須是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中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務人員。 對於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已對傷情進行重新鑑定後,需再次重新鑑定的,仍應當聘請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重新鑑定。

三、申請重新鑑定的費用如何承擔?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五的規定,如果經重新鑑定後,鑑定結論有改變的,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如果鑑定結論沒有改變,鑑定費用則要重新鑑定申請人自行承擔。

四、傷情重新鑑定申請書應該提交給公安局哪個部門?

申請傷情重新鑑應向原辦案機關申請重新鑑定。 申請書一般提交給負責該案件的部門,具體就是交給承辦案件警官。

五、申請傷情重新鑑定後受害人如果不去做鑑定司法機關會怎樣處理?

辦案機關會要求受害人予以配合的。不配合的,對其提交的原鑑定結論不予採用。

六、傷情重新鑑定申請書在什麼階段提出?

對此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如果對傷情鑑定結論不滿意,可以在接到傷情鑑定結論書後,法院判決前,隨時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當然,越早提出重新鑑定申請,對申請人越有利。

七、傷情重新鑑定申請的條件?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重新鑑定:

(一)鑑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鑑定意見正確性的;

(二)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

(五)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七)其他應當重新鑑定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不準予重新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八、輕傷以下由治安管理部門及派出所管轄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細則》對傷害案件的管轄部門作了進一步明確,要求輕傷以下的傷害案件由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公安派出所管轄,重傷及因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管轄。如果在被傷害人傷情不明、難以確定管轄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門先行辦理,待傷情明確後,再移交相關部門。但如果傷情鑑定未作出時被傷害人傷情明顯構成重傷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直接受理立案。 同時,《細則》規定,被傷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辦案民警應當告知被傷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如果被傷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細則》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受理,不能以此案系自訴案件為由推諉。

由上文我們可以知道,刑訴法關於傷情鑑定是有一定的標準的,需要到規定的、獲得認可的醫院去做傷情鑑定,不同程度的傷情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也有不同的獲賠金額,所以説,當我們受到暴力傷害時,我們要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我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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