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的具體確權情況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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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的具體確權情況是怎樣的?

農村宅基地是一個很熱門的討論話題,近幾年來,對於農村宅基地的政策也接連確認,最受關注的莫過於宅基地的確權發證啊宅基地可以抵押貸款的相關問題,這篇文章主要講的是扎基地確權內容,下面和本站來討論下農村宅基地的具體確權情況

宅基地房屋原始取得的權屬認定

宅基地房屋原始取得通常是指通過房屋建造而取得,即權利人通過申請獲得宅基地,並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從而取得該房屋。原始取得的房屋,其權屬應為以該户為主體的家庭成員共有。原始取得的房屋在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是:共有權利人的認定問題,共有房屋因翻建、擴建引起的權屬問題,分家析產問題。

(一)家庭共有權利人的範圍

原始取得的房屋,認定房屋的權屬,就是要確定户的家庭共有權利人。對此,有人主張認定共有人就是通過審查建房審批表,以及表格上所登記的家庭成員來確定。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非常機械的,不符合我國關於宅基地房屋立法的精神。因為在房屋建成到拆遷改造情形下,部分家庭成員可能會另立門户成家另批宅基地建房,在這種情況下該成員已不是該户的家庭成員,不能作為該房屋的共有人;另外,在此期間該户的家庭中可能會有新的家庭成員嫁入或出生,在其另立門户之前特別是在拆遷安置補償時,應當對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房屋擁有共有權。

在拆遷工作中,對原始取得房屋共有權利人,筆者建議按照如下標準進行確認:

(1)建房審批表上所登記且户籍仍在本户家庭中的成員,另立家庭建房的除外;

(2)該户中因嫁娶而增加的家庭成員;

(3)該户中新出生的未成年子女;

(4)上述在拆遷改造前已去世的家庭成員的繼承人。

需要説明的是,在拆遷改造前,宅基地房屋户中的部分成員如因外出就工需要,將其户口遷出而成為城鎮居民的,其已不再是該家庭户的成員,原則上不對該房產享有權益;但是並不妨礙其作為繼承人依法繼承去世成員的房產份額。

(二)共有房屋的翻建、擴建問題

共有房屋的翻建、擴建引起的權屬糾紛是在拆遷改造中遇到較多的問題之一。問題的起因主要在於房屋翻建或擴建時由一方全部出資或者大部分出資,因此要求確認房屋產權歸其所有而引起爭議。

房屋翻建是將原房屋推倒,在原房屋的範圍內重建新房。筆者認為,房屋翻建是基於原宅基地房屋及户內家庭共有權利人的利益。因此翻建後的宅基地房屋仍屬户內家庭成員共有,其中一方家庭成員對翻建全部出資或者大部分出資的,在拆遷安置補償時,可以適當對其多分配補償份額。

房屋擴建則是在原有房屋的基礎上增建部分房屋。因房屋擴建不影響原宅基地房屋共有者利益,如果擴建有合法的審批手續,則擴建部分的房屋歸出資建設者所有較為公平合理。

(三)分家析產所涉宅基地房屋處分問題

分家析產,是指家庭成員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各自生活的行為。分家單通常是農村分家析產的書面形式,其中所涉最重大的共有財產分割就是房屋。在司法實踐中,只要證明分家單是真實的,是家庭成員協商一致的結果,該分家單對家庭共有財產的處分效力是得到法院認可的。因此,在拆遷改造中,分家單也是確認宅基地房屋權屬的一種重要憑據。

以上介紹了三種農村宅基地的具體確權情況,分別是家庭共有權利人的範圍、共有房屋翻建和分家宅基地房屋分割的問題,當然以上介紹的三種情況是隻是比較常見的情況,還有其他的情況沒有列舉出來,如果遇到其他的情況,建議諮詢專業的律師。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衢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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