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二次退偵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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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二次退偵期限是多久?

一、法律規定二次退偵期限是多久?

二次退偵的期限也是一個月,刑事訴訟法當中明確的規定,被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之內補充偵查完畢,一次退偵和二次退偵的期限都是一樣的。公安機關對於人民檢察院第2次退回要求補充偵查的這種情況,一定要高度引起注意,證據還是不夠充分的就只能不起訴了。

刑事案件中二次退偵的期限也是一個月,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 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40條和第165條的規定,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關於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對補充偵查的期限的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次數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退偵期是絕對不可能延長的。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也是隻針對案件,在公安機關的證據鏈條確實有問題的情況下,檢察院所能夠做的只能是依法退回要求補充偵查。

如果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的起訴證據蒐集不夠的話,那麼公安機關必須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然後對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其他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調查證據充足的,然後再向檢察院提起批捕,然後進行審查起訴。通過之後就可以起訴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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