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47條主要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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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47條主要內容是什麼?

一,刑訴法47條主要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二,訴訟權利的含義

訴訟主體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我國,訴訟權利十分廣泛,並且受到法律保護。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有:起訴,應訴,委託他人代理訴訟,申請回避,提供證據,進行辯論,查閲案卷材料,請求調解,自行和解,原告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被告承認或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提起反訴,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等等。

訴訟權利指當事人在訴訟中依法所享有的權利。由於訴訟的種類不同,訴訟參與人的法律地位與作用不同,所享有的權利亦有不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權利包括:

(1)提起訴訟的權利與反駁訴訟的權利;

(2)委託代理人的權利;

(3)申請回避的權利;

(4)收集和提供證據的權利;

(5)進行陳述、質證和辯論的權利;

(6)選擇調解的權利;

(7)自行和解的權利;

(8)申請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權利;

(9)提起上訴的權利;

(10)申請再審的權利;

(11)申請執行的權利;

(12)查閲、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的權利。

我們在實際的生活中,經常會遇到一些我們認為不合理的判決,比如説行政執法機關對我們個體經營户的一種處罰,沒收物資等等。如果我們對其處理的結果或者方式有異議,可以進行訴訟,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在進行民事訴訟的過程中,注意收集證據,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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