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37條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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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37條的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過程中,即使是罪大惡極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聘請律師代理案件,這是我國保障人權的體現。刑事辯護是很多律師事務所的主要業務,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第3章對辯護做出了明文規定,其中就包括第37條。那麼,刑訴法37條的內容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做個具體瞭解。


一、刑訴法37條的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二、哪些人可能當刑事案件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三、刑事辯護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為保證辯護人能充分執行辯護職能,履行辯護職責,法律賦予辯護人一系列訴訟權利。主要包括:獨立辯護權、閲卷權、會見通信權、調查取證權、司法文書獲取權、獲得通知權、質詢權、辯論權、控告權、拒絕權及其他權利。辯護人在享有上訴訴訟權利的同時需要承擔下列訴訟義務:恪守職責,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義務;保密義務;正當執業的義務;遵守法庭規則的義務;律師的法律援助等義務。

綜上所述,律師是參與刑事訴訟的主要當事人之一,按照刑訴法37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向與案件有關的證人收集資料,詢問被害人及家屬有關案件的情況。作為代理刑事案件的律師,經過批准,也可以查閲卷宗,會見犯罪嫌疑人,並且對證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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