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刑訴法34條是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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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刑訴法34條是什麼內容?

一、我國的刑訴法34條是什麼內容?

1、 第三十四條 【指定辯護】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 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4、 條文註釋

本條規定了兩種指定辯護的情況:

一是任意指定辯護,即對於公訴人出庭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選擇是否為其指定辯護人。該規定體現了國家對於經濟困難的人的法律援助。

二是強制指定辯護,即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必須為其指定辯護人。這裏的“辯護人”僅指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

注意,指定辯護只存在於刑事訴訟的審判階段,由人民法院指定。在審查起訴階段沒有指定辯護問題。

二、新刑訴法全文修改了哪些條文

1、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2、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4、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程序選擇建議,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辯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綜上所述,刑訴法第三十四條主要是説如果在一個案件中,被告人沒有條件或者因為別的特殊情況不能請委託辯護人的,法院是可以幫助他解決這個問題的;被告人如果是殘疾人或者不是成年人,沒有辯護人法院也是可以提供援助的,這一切都體現了法律的人道主義,有助於案件的公平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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