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程序中辯護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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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程序中辯護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一、偵查程序中辯護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1、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案情,便於提供更準確的法律服務方案;

2、會見不受監聽,會見次數不受限制,會見無須經批准和陪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組織犯罪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除外);

3、 在刑拘後就可以以律師名義申請取保候審。根據實踐,刑拘至逮捕期間,申請取保候審成功率較高,而逮捕後申請,成功率則極低。律師不僅可以向偵查機關申請,還可以向批捕的檢察院反映,充分發揮律師的專業作用;

4、與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通信,通報工作進展情況;

5、提出辯護意見權。律師在偵查階段的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辯護意見,這些意見,可以是管轄、非法取證等程序性的,也可以是無罪或罪輕等實體性的,甚至可以是提示和要求偵查機關調取某些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律師要求見面的,偵查人員必須當面聽取意見,書面意見必須入卷;

6、偵查機關偵查終結將案卷移送審查起訴時有義務告知辯護律師,律師有獲悉權。

二、偵查的程序

1、偵查行為

我國,偵查行為既包括偵查人員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又包括為防止現行犯、犯罪嫌疑人繼續犯罪、逃跑、毀滅證據或自殺等而採取的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偵查行為的體系,應當包含以下內容:詢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鑑定、通緝、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

2、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是指偵查機關通過偵查,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結束偵查,依法對案件做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的一項訴訟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移送審查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處理決定。

(1)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處理: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若該案應由上級或同級其他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也先移至檢察院,由檢察院審查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以免除刑罰的,公安機關在移送起訴時,可以註明具備不起訴條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對於偵查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的,應當做出撤銷案件的決定並製作撤銷案件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2)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處理:人民檢察院對於自己立案的案件,偵查終結後處理基本與公安機關相似。其不同之處是,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的案件,對於符合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條件的案件,偵查部門制定“起訴意見書”或“不起訴意見書”,連同其他案卷材料一併移送審查起訴部門,由審查起訴部門進行審查,再根據審查起訴程序,做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對於需撤銷的案件,由偵查部門直接報請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作出決定。

3、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就案件中部分事實、情況重新進行偵查活動。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以下三種:

(1)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

(2)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3)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身為辯護律師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律師的專業性便要求更加嚴重。作為普通社會人員的我們,在有訴訟案件時是可以適當尋求律師的幫助的。同時案件的偵查過程還應當法定程序進行,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且可以尋求公安機關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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