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刑事訴訟法不批捕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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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刑事訴訟法不批捕釋放?

刑事訴訟法中,對於刑事案件的各個內容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與要求。其中就有不批捕釋放這一條。不批捕釋放的決定由當地檢察院方面做出規定。這一行為在刑訴法中也有着相關規定要求。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來看看什麼情況下刑事訴訟法不批捕釋放吧。  

什麼情況下刑事訴訟法不批捕釋放?  

以下屬於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條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刑訴法69條的規定,檢察院不予批捕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你要這麼理解:1檢察院不予批捕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釋放;2檢察院不予批捕的,對於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所以,如果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機關不能繼續偵察的,就會釋放。  

但是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和刑事拘留一樣,也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不能逮捕的而刑事拘留又到期了,公安機關就可以變更強制措施。沒辦理好取保的也不會放人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什麼情況下刑事訴訟法不批捕釋放這個問題主要與實際中的案例相關。一般情況下來説,對於重大嫌疑犯罪分子等,公安機關有權延長關押日期,除此之外,需要延長審訊日期的情況需要交至當地檢察機關進行審批才可以繼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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