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犯什麼情況下不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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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檢察院不得批捕。
司法實踐中,有下列情況,檢察院一般也不批捕:
1、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極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積極退髒、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提供擔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年滿七十五週歲以上的老年人的;
7、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