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損害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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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損害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刑事案件損害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對侵犯人身權利的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以賠償: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對侵犯財產權的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第16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以賠償:

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國家不予賠償的幾種情況。《國家賠償法》第17條規定,對下列行為國家不予賠償;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依照《刑法》第17條、18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的人被羈押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行使國家偵查、檢查、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民事、行政訴訟中的損害賠償範圍,《國家賠償法》第31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予以賠償。

二、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的情形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三、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司法機關單位雖然有執法的權利,但是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執法,否則不符合執法條件的進行執法,也是屬於違法行為,國家單位違法同樣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是因為機關單位的原因,那麼機關單位承擔所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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