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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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刑事犯罪,進入刑事司法程序之前首先要先確定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不屬於受案範圍的將不會被提起訴訟,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是什麼?有哪些分類?本站小編在下文作了詳細介紹,詳情請看下文。

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是什麼?

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是什麼?

(一)公訴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訴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經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通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而由人民法院審判的案件。

(二) 自訴案件

所謂自訴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自訴案件範圍有以下幾類: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具體包括以下4種: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滂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輕傷)。

(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6)《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了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進行刑事追訴,犯罪分子將會受到刑事追究,希望上述內容能夠對你有所幫助,謝謝瀏覽!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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