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刑訴法司法解釋死緩複核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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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刑訴法司法解釋死緩複核有哪些規定

違揹人倫,做出一些有損人類道德底線的犯罪嫌疑人才有可能會被判處死刑並且立即執行的,尤其對於死刑的裁決結果,我國各地的人民法院都非常的謹慎,而且死刑和死緩給當事人所帶來的結果完全是截然不同的,絕大多數的可能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其實還是有爭取死緩這一機會的。那麼,最高法刑訴法司法解釋死緩複核有哪些規定呢?


最高法刑訴法司法解釋死緩複核有哪些規定?

一、死緩的複核程序是怎樣的?

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檢察院不抗訴的,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准。

2、依授權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死緩的複核是怎麼進行的?

(1)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審查時應當提審被告人。

(2)高級人民法院對於報請核准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①同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應當裁定予以核准;

②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

③認為原判量刑過重的,應當依法改判。對於重新審判的判決,可以上訴、抗訴。

(3)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裁定。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4)高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訴、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5)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檢察院抗訴的,由高級人民法院進行第二審審理。高級人民法院經第二審審理後,按照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6)同意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此裁定立即生效,無需再經過核准程序。

(7)認為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應當區別對待。其中,如果屬於檢察院提出抗訴而由高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審判,並依法改判死刑的案件,無論該類案件是否屬於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範圍,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只有被告人上訴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必須遵從“上訴不加刑”的原則。

小編重點給大家介紹了一下關於死緩複核的程序。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這種結果需要報批制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核准,因為死緩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會被改成無期徒刑,將來再度減刑也不是沒有可能的。所以已經被核准死刑緩刑兩年執行的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間如果仍然不敬畏我國的法律,死緩仍然可以改判為死刑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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