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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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怎樣的?

大家都知道的是在制定相關法律的時候,法律的規定不可能那麼的詳細而具體,因為畢竟在當時不能夠考慮到未來的一些具體情況,因此會進行一些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很多普通老百姓來説,他們並不清楚。最高法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最高法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怎樣的?

第三百四十四條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十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複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後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後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後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

第三百四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准。

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

第三百四十六條 報請複核的死刑、死刑緩期執行案件,應當一案一報。報送的材料包括報請複核的報告,第一、二審裁判文書,死刑案件綜合報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證據。死刑案件綜合報告,第一、二審裁判文書和審理報告應當附送電子文本。

同案審理的案件應當報送全案案卷、證據。

曾經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審案卷應當一併報送。

第三百四十七條 報請複核的報告,應當寫明案由、簡要案情、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

死刑案件綜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況。被告人有前科或者曾受過行政處罰的,應當寫明;

(二)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案件曾經發回重新審判的,應當寫明發回重新審判的原因、時間、案號等;

(三)案件偵破情況。通過技術偵查措施抓獲被告人、偵破案件,以及與自首、立功認定有關的情況,應當寫明;

(四)第一審審理情況。包括控辯雙方意見,第一審認定的犯罪事實,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意見;

(五)第二審審理或者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情況。包括上訴理由、檢察機關意見,第二審審理或者高級人民法院複核認定的事實,證據採信情況及理由,控辯雙方意見及採納情況;

(六)需要説明的問題。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另案處理的同案犯的定罪量刑情況,案件有無重大社會影響,以及當事人的反應等情況;

(七)處理意見。寫明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意見。

第三百四十八條 複核死刑、死刑緩期執行案件,應當全面審查以下內容:

(一)被告人的年齡,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是否繫懷孕的婦女;

(二)原判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犯罪情節、後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判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必須判處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

(五)有無法定、酌定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

(六)訴訟程序是否合法;

(七)應當審查的其他情況。

二、其他

第三百四十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應當裁定核准;

(二)原判認定的某一具體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存在瑕疵,但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執行並無不當的,可以在糾正後作出核准的判決、裁定;

(三)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過重的,應當改判;

(四)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依法改判;

(五)複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依照本解釋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審理後依法改判;

(六)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第三百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應當裁定核准;

(二)原判認定的某一具體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存在瑕疵,但判處被告人死刑並無不當的,可以在糾正後作出核准的判決、裁定;

(三)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四)複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五)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六)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第三百五十一條 對一人有兩罪以上被判處死刑的數罪併罰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後,認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決、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對全案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並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決。

首先,在這裏小編需要告訴大家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中的規定給大家介紹的是關於死刑複核的一些問題。死刑複核的話是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的。具體可以諮詢當地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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