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刑訴法解釋31條是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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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刑訴法解釋31條是什麼規定?

最高法關於刑訴法解釋第31條是對檢察官迴避進行了規定,事實上,包括檢察官在內所有公檢法的司法人員都有迴避制度的規定,其目的不僅是為了防範與案件當事人有關聯的司法人員故意或無意作出妨害司法公正的行為,更重要的是為了避免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對司法人員的正常工作行為產生誤解和偏見,那麼,最高法刑訴法解釋31條具體是什麼規定呢?

一、最高法刑訴法解釋31條的內容

最高法刑訴法解釋31條的內容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出庭的檢察人員迴避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休庭,並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包括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在內的司法人員迴避制度

1、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 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2) 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 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4) 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5) 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迴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1) 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2) 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3) 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報銷費用的;

(4) 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5) 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户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關於司法迴避包括兩種情況,即自行迴避和被要求迴避,從上述案件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檢察人員迴避的情況看,一方面這五種情況不僅是檢察人員應該回避的問題,而且還涉及到檢察人員違法違規的行為;另一方面案件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提出這些情況時,不能是口頭上妄加猜測,而是要提供有效的證據材料,法院接受申請之後應休庭並通知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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