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依法通過刑事訴訟法定途徑解決的就只有訴訟這一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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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法通過刑事訴訟法定途徑解決的就只有訴訟這一種嗎

應依法通過刑事訴訟法定途徑解決的就只有訴訟這一種嗎?

1.刑事案件處理的方式只有一種,即通過法院判決。

2.如果犯罪罪行輕微,檢察院可以不起訴,但這種比例很小。

3.主動賠償受害人損失,化解矛盾的,依法可以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事糾紛,刑事不叫糾紛,叫犯罪,就是要判刑的那種行為。刑事犯罪不僅要賠錢,還要判刑。

哪些糾紛應依法通過刑事訴訟法定途徑解決?

社會糾紛一般分為民事糾紛、行政糾紛和刑事糾紛三種,不同的糾紛有不同的法定解決渠道。

新修訂的《信訪條例》規定,“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由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需要提起公訴的,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發生民事糾紛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者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後以其他書面形式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據仲裁法申請仲裁。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複議法或者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者申請再審。

解決行政糾紛有哪些途徑

解決行政糾紛的途徑主要有三種:

【一】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

【二】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三】信訪:

《信訪條例》第十四條 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綜合上面所説的,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必須要由法院來進行判決的,這樣才對受害者公平,而對於刑事訴訟作為當事人也是必須要把所有的材料準備好,所以,在一起刑事案件裏面,只有通過走正規的程序,才能對一起案件作出最公平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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