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同一訴訟標的、訴訟事實起訴可以一起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一、就同一訴訟標的、訴訟事實起訴可以一起嗎?

就同一訴訟標的、訴訟事實起訴可以一起嗎?

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是可以一起起訴的,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第一,提起民事訴訟,需要具備主體、案由、管轄等要素,其中最主要的是有明確具體的訴訟請求,也就是根據什麼情況、對什麼機構或人、要求人民法院作出什麼樣的判決。

第二,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對一個案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一項或多項訴訟請求。也可以説,如果對同一案件,原告有多項要求的,可以在一次訴訟中一併提出;也可以在多次訴訟中分別提出。

第三,原告對一個民事案件,提出多少項訴訟請求,法律上是沒有限制的,完全由原告自己根據實際情況和其願望、需要來決定。當然,訴訟請求應該與案件事實有直接或間接、必然或或然、或多或或少的聯繫,不能毫不相干。即使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過多、過於牽強,也沒有問題,人民法院會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支持或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

二、共同訴訟的相關條件?

共同訴訟人這個概念反映的是訴訟的主體合併這一事實。構成共同訴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雙方至少有一方是兩個以上,且各為單獨的訴訟主體。

2、客觀方面,訴訟標的須為共同。要麼是標的同一,要麼標的是同樣。沒有這些客觀上的聯繫,彼此分割的主體又怎麼能成為共同訴訟人呢?

3、屬同一人民法院轄區,如若分別由不同轄區法院管轄,同樣失去共同訴訟的基礎。

4、在程序上,人民法院進行合併審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案件的處理都是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而對於存在同一訴訟標的與訴訟的事實那麼作為法院在處理的時候完全是可以按共同的訴公來進行解決,這不僅可以更快的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從而還可以節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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