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傳播性病罪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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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刑法對傳播性病罪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傳播性病罪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的規定,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為。

1、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包括國家的傳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包括他人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為。本罪為行為犯,只要上述特定主體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即構成犯罪,並不以實際發生性病的傳播要件。實際上上述主體的賣淫、嫖娼行為,有足以造成性病傳播的嚴重危險

3、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嚴重的性病患者。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對自己患有梅毒、淋病嚴重性病具有明知仍賣淫嫖娼。構成本罪,並不需要以傳播性病為目的。即使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因而在賣淫嫖娼時,為防止性病傳播而採取避免傳播的措施,仍然應認出具有本罪的故意,從而構成本罪。

犯傳播性病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根據本條規定,司法實踐中應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區分:

1、行為人是否患有嚴重性病。國際公認的性傳播疾病有二十多種,我國衞生部門提供的材料中認定為性病的有十多種。其中屬於嚴重性病的性病有梅毒、淋病等。賣淫、嫖娼者只有患有嚴重性病,才有可能構成傳播性病罪。患有性病,若不屬於嚴重性病,也不能構成傳播性病罪。

2、行為人客觀上是否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將自己的肉體提供給他人淫樂以換取錢財,或交付錢財換取他人肉體供自己淫亂的行為,則有可能構成傳播性病罪;如果行為人是在夫妻性生活或通姦、戀愛等非法性關係中將性病傳染給他人,由於客觀上不存在賣淫、嫖娼行為,不構成傳播性病罪。

3、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如果行為人不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即使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也不構成傳播性病罪。

4、行為人是否自願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行為人雖患有嚴重性病,也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但不是出於自願,而是被強迫的,由於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也不構成傳播性病罪。

針對於非法傳播性病罪是對我國的社會治安以及民眾的個人健康造成非常嚴重的隱患,針對於這種行為會對民眾的普通生活造成一定的影響,也對我國的公民健康造成一定在下降。並且這種行為是屬於非常惡意的影響公共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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