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是怎樣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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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是怎樣分配的?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不管是刑事、民事還是行政案件,在訴訟中就是雙方證據的博弈,在民事訴訟中是誰主張誰舉證,在行政訴訟中一般是由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那麼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是怎樣分配的?本文對刑事訴訟舉證責任等相關問題做了詳細介紹,詳情請看下文。

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是怎樣分配的?

證明對象:指公安司法機關和當事人在訴訟證明中需要運用證據加以證明的事實。範圍包括:實體法事實,程序法事實

免證事實:免證事實,就是不需要證明的事實,即公安司法機關不需要依靠證據可以直接予以認定的事實,因此控辯雙方在法庭上也不必加以舉證。對免證事實作出規定,有利於縮小證明對象範圍,減少證明環節,加快訴訟進程,提高訴訟效率。包括有:( 1 )常識性的事實。(2 ) 自然規律和定理。(3)國內法律的規定及其解釋。(4)司法職務上應當知悉的其他事實。

證明責任:

(一)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是指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承擔的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責任,如果不能提出證據或提出了證據但達不到法律規定的要求,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後果。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由此可知,負有舉證責任的有:

1 . 公訴案件中公訴人負有舉證責任;

2、自訴案件中自訴人負有舉證責任 ;

3,被告人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不承擔舉證責任。

(二)證明職責: 證明職責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司法工作人員基於國家對其職責要求,在刑事訴訟中應承擔的證明義務

刑事訴訟根據案件性質不同,舉證責任也不同,一般是由控方舉證,但是特殊案件,如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方承擔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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