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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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樣。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根據特殊情況決定,民事訴訟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行政訴訟由作為被告的行政主體負舉證責任是行政訴訟所特有的一項原則。刑事訴訟公訴人(自訴人)對被告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負有舉證責任,被告人對自已無罪或罪輕負有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是一樣的嗎?

1、民事訴訟。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對一般舉證責任的規定,即誰主張誰舉證。

但在特定的案由中,法律規定由被告負責舉證,這種將舉證責任指向被告的規定稱為舉證責任倒置。

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此處指的即是醫療,勞動糾紛等)。

2、行政訴訟

由作為被告的行政主體負舉證責任是行政訴訟所特有的一項原則。

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三)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事實;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我國確立了被告在行政訴訟中承擔主要舉證責任的分配責任原則,這一原則從表面看區別於“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原則,行政訴訟的特殊性就體現在這裏。被告行政機關主張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就應當承擔證明該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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