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移送其他法院管轄的理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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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移送其他法院管轄的理由是什麼?

一、刑事移送其他法院管轄的理由是什麼?

刑事移送其他法院管轄的理由是:

(1)重大、複雜案件;

(2)新類型的疑難案件;

(3)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一)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

所謂特殊原因,包括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實上的原因,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災等無法行使管轄權;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訴法院的審判人員,因當事人申請回避或者審判人員自行迴避,無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出現上述情況之一的,應由上級人民法院在其轄區內,指定其他適宜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經雙方協商未能解決爭議

所謂爭議,包括相互推諉或者相互爭奪。通常是因為法院之間轄區界限不明,或者對法律的規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護主義為其局部經濟利益爭先立案。不論屬於哪種原因引起的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根據《意見》的規定,發生管轄權爭議的兩個人民法院因協商不成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如雙方為同屬一個地、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由該地、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同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進行。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指定管轄時,應書面通知報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報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後,應及時告知當事人。

二、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裁定管轄的一種。上級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將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級法院受理。目的在於防止和解決因管轄不明而發生的爭議。產生指定管轄的情況有:管轄區域的界限不明或行政區劃發生變動;由於事實或法律原因,使原管轄權法院不能受理,或審理某一特定案件將發生重大障礙;對管轄權的法律規定產生不同理解。在中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管轄權發生爭議,由雙方協議解決,協商解決不成時,報其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上級法院的指定管轄,下級法院必須執行。上級法院可以指定下級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指定其將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審判。

在現實生活當中管轄權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權利,比如説有些人認為存在着一些地域保護,會導致不公平的審判結果的發生,這個時候當事人也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這是法律當中所明確規定的,當然法律也會依據具體情況來進行移送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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