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級法院刑事案件移送管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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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級法院刑事案件移送管轄程序是什麼?

同級法院刑事案件移送管轄程序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移送管轄主要包括下級人民法院向上級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轄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的移送管轄。

(一)下級人民法院向上級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轄的情形

基層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基層人民法院對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1、重大、複雜案件;

2、新類型的疑難案件;

3、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需要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在報請院長決定後,至遲於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請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管轄的情形

1、都有管轄權的同級法院之間的移送。《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層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向無管轄權的同級人民法院的移送。《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其管轄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二、基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移送程序

基層人民法院對於認為案情重大、複雜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應當經合議庭報請院長決定後,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移送申請十日內作出決定。中級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該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法院接到上級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決定書後,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並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

三、刑事案件立案需要具備的條件

1、有犯罪事實,指客觀上存在着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財物被盜,受害人可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在法律上,立為刑事案件盜竊罪的標準為一到三千元以上;治安案件並沒有明確規定。而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均屬於公安機關管轄,因此 ,派出所應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辦理;否則 ,當事人可以投訴。派出所刑事立案標準要根據不同罪名而確定;如果是盜竊罪,刑事立案的標準為一千元以上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不一樣;如果是詐騙罪,刑事立案標準為三千元以上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不一樣。

一般來説,對於刑事案件的管轄權,移送只需要通知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接收案件即可。然後有管轄權的法院在進行相關審核,看自己的法院是否有該審核權,如果沒管轄權核的話,那麼只能交由上級人民法院來對該案件進行相關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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