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轄移送申請由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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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轄移送申請由誰批准?

一、刑事案件管轄移送申請由誰批准?

一般是由申請移送的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的,刑事案件中的移送管轄的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二、下級人民法院向上級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轄的情形有哪些?

1、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情形。

《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此種情形,如果其中一人或者一罪正在由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應當移送上級人民法院。

2、基層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情形

(1)應當移送的情形。

《解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2)可以請求移送的情形。

《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對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一)重大、複雜案件;

(二)新類型的疑難案件;

(三)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需要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在報請院長決定後,至遲於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請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3、因不宜刑事管轄權而移送的情形。

《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管轄,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申請移送的案件一般是隻移送案件的案件材料,而不是移送案件的管轄權,因為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本身對於案件是沒有管轄權的,但是如果是有管轄權的法院移送案件的,被移送的案件一般都是案情複雜,涉及的標的等超過受理人民法院的審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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