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個法院移送管轄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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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兩個法院移送管轄怎麼處理?

有兩個法院移送管轄怎麼處理?

當被告對案件受理法院的管轄權異議成立時,如果兩個以上法院對案件均有管轄權時,原、被告要求不一致時,已受理案件的法院應尊重原告的選擇,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當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都有管轄權時,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在原告而非被告,民事訴訟的啟動權在於原告,當兩個以上的法院對案件均有管轄權時,應充分尊重原告的選擇,將案件移送原告申請移送的有管轄權的法院。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移送管轄適用於哪些條件?

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中,法院移送案件也是常有的事情,如果兩個法院都受理案件並決定移送,按照順序由開始受理的法院處理。準備移送管轄書及卷宗材料給有管轄的法院,之前繳納的訴訟費用可以退回,由當事人到新法院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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