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審查起訴會比逮捕更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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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審查起訴會比逮捕更嚴嗎?

一、 移送審查起訴會比逮捕更嚴嗎?

審查起訴比逮捕更嚴,移送審查起訴是必須逮捕的,對於在偵查期間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案件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或者提起公訴以後,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是否需要重 新對適用逮捕的情況進行審查,法律沒有作出規定。因為逮捕一般是適用於嚴重犯罪的情況。不批准逮捕只是有可能不起訴,也有可能是犯罪情節較輕。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危險性條件有五種情形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報復;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以上危險性均是強調可能性,並不要求實際結果發生,是建立在一定的證據材料基礎之上。

適用逮捕必須以上三個條件均全部考慮在內,缺一不可。

特殊逮捕條件,適用以下三種情形之一:

(1)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

(2)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3)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且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

對於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均“應當”提請批准逮捕,無須單獨考量是否有證據證明有社會危險性。

對於移送審查起訴的相關認定,是由檢察機關向審判機關提出的,説明該案件已經進行判決階段,而逮捕是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提出的,説明該案件還處於調查取證和審理階段,所以兩者的適用適用和嚴重程度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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