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撤回移送審查起訴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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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撤回移送審查起訴合法嗎?

一、建議撤回移送審查起訴合法嗎?

建議撤回移送審查起訴是合法的,撤回起訴是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將公訴案件撤回的行為。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審査後,對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檢察機關發現主要犯罪事實失實,或者按照刑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主動撤回起訴,按照不起訴或免予起訴程序辦理。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起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主動撤回起訴,補充偵查,然後根據情況,或者重新起訴,或者按照不起訴或免予起訴程序辦理。

二、哪些情形下不能撤回起訴

1、應避免將撤回起訴作為變更起訴或追加起訴的前置程序。

《規則》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或者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中敍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實不符的,可以要求變更起訴;發現遺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併起訴和審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訴;發現不存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為或者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訴。從以上規定看出,變更起訴、追加起訴和撤回起訴是三個有着特定內涵、互不包容的訴訟程序,有各自不同的適用條件,不能混用或替代。撤回起訴實質是撤銷公訴,撤回起訴後沒有新的事實或證據,不得再提起公訴;而變更起訴或追加起訴是在對案件堅持公訴的前提下,對原指控內容即對被告人、犯罪事實或罪名進行追加或變更。

2、對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不應將案件撤回起訴。

對提起公訴後需補充偵查的案件,通常的做法是撤回起訴而不是申請延期審理。這種做法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是有些案件比較複雜,需要補充偵查的時間較長。延期審理的期限最長為一個月,而撤回起訴由於沒有具體法律規定,往往不受一個月限制,而且撤回起訴會使法院重新獲得一個半月的審理期限,法院以及公訴機關更希望走撤回起訴程序而不是延期審理。但這樣做毫無疑問會造成隱性超期羈押,損害被告人權益。

3、對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逃跑,無法繼續審判的,不應撤回起訴。

對這種情形,應根據《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由法院對案件裁定中止審理,而無須將案件撤回起訴。

在司法實踐中,撤回移送審查起訴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如果當事人雙方就相關的情況達成和解並取得一致意見,那麼原告可以撤訴,不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在特殊情況下,如果當事人的犯罪事實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那麼即使和解還是應當由公訴機關對其進行訴訟並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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