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審查起訴要通知被害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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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審查起訴要通知被害人嗎?

一、移送審查起訴要通知被害人嗎?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所享有的各種權利及應該承擔的義務,但並沒有明確規定前述權利義務須告知。為了保障被害人權利的有效實現及義務的有效承擔,對被害人履行一定的告知是必要的。這一點在《刑事訴訟規則》中得到了肯定。其第120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詢問被害人、證人時,應當分別告知其在審查起訴階段所享有的訴訟權利。

儘管法律有以上明確的規定,但是實踐中,檢察機關對於履行告知義務不夠重視,往往流於形式,並不會想盡一切辦法做到真正告知的效果。同時,據上海市某區人民檢察院不完全統計,告知的書面通知由於送達地址的原因被退回的比例佔15%左右。因此,陳志羣律師提示,被害人在公安機關調查事實及記錄聯繫地址時,應當提供能夠正常接收法律文書的地址。如果前述地址發生變更,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

二、受理的規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查,審查的期限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收到偵查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後,應當指定檢察人員審查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起訴意見書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齊備,案卷裝訂、移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是否單獨裝訂成卷,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是否隨案移送及移送的實物與物品清單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經過審查,對具備受理條件的,填寫受理審查起訴登記表,對移送的起訴意見書及其他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或者有遺漏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按照要求製作後移送或者在3日內補送。對於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採取措施保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另案移送審查起訴,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受理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按照上述程序辦理。

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起訴的偵查機關;認為屬於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偵查機關。上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認為屬於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時,可以直接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偵查機關。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如果司法機關認為案件的基本情況已經調查完畢或者認為證據已經充分掌握後,也是可以申請將案件移交至檢察院的,如果檢察院在審查後認為證據充分,是可以提交至法院,法院也會根據案件再次進行審查,然後在審查結束後,也是會決定是否將案件提出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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