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再審的提出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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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再審的提出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關於案件的審判,這個內容,在訴訟法中都有詳細的規定,關於審判案件有兩種類型的一種是民事類案件還有就是刑事類案件,兩種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的程序是有一定的區別的。那麼關於刑事訴訟法再審的提出規定如何?

一、刑事訴訟法再審的提出

刑事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

再審程序屬於審判監督程序,它與第二審程序主要區別:

(1)提起的主體不同。第二審程序提起的主體是第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而再審提起的主體是原審人民法院的院長、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再審的提出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第2張

(2)審理的對象不同。第二審程序的審理對象是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再審程序的審理對象是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既可以是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也可以是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

(3)提起的理由不同。第二審程序的提起,只要上訴人主觀上認為第一審判決、裁定有錯誤,就可以提起上訴;而再審的提起,是人民法院院長 、人民檢察院 、上級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的規定,確有錯誤,方可決定是否開始再審程序。

(4)提起的時間不同。第二審是第一審的繼續,上訴期限有一定的限制。當事人對第一審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當事人對第一審的裁定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期限為10日。而再審程序的提起時間,行政訴訟法未作具體規定。

(5)審理的法院不同。第二審人民法院必須是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再審案件,既可以由原法院審理,也可以由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審理,還可以由更高的人民法院提審

刑事訴訟法再審的提出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第3張

刑事訴訟法再審的提出的規定,內容就是上面所描述的,關於再審,就是再一次審判,這個概念很容易的就和二審的概念混淆了,關於再審,是再次審理原來的審判已經生效的判決,而二審的審判時沒有生效的判決,由當事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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